下列關於訴訟救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保障訴訟權,只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無論有無勝訴之望,均應准予訴訟救助
(B)為節省國家訴訟資源,對於外國人不應給予訴訟救助
(C)法院得不經當事人之聲請,依職權裁定訴訟救助
(D)訴訟救助得於任何審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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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5), C(144), D(1680), E(0) #226555

詳解 (共 6 筆)

#438453

第107條(訴訟2救助之要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格式二 【解釋.判例】釋字第229號*27年聲184*29年抗179*43年台抗152*68年台聲158*18年抗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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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54
第108條(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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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55
第111條(訴訟救助之效力2)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解釋.判例】29年抗127*32年抗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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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282
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共 1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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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125
107.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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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494

(A)(C)
民訴 第107條
I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II

(B)
民訴 第108條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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