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種民事紛爭事件,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A)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紛爭事件
(B)本於票據請求一百萬元票款的事件
(C)請求給付貨款一千萬元,經雙方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D)夫妻請求裁判離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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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63), C(282), D(2070), E(0) #226548
統計: A(36), B(163), C(282), D(2070), E(0) #226548
詳解 (共 6 筆)
#619533
D 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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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25
| 法規類別 |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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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763
D
家事事件法 第52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
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
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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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045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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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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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47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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