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種民事紛爭事件,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A)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紛爭事件
(B)本於票據請求一百萬元票款的事件
(C)請求給付貨款一千萬元,經雙方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D)夫妻請求裁判離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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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63), C(282), D(2070), E(0) #22654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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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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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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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763
D
家事事件法 第52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 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 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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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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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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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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