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於國小之幼兒園,下列哪些空間可以與國民小學共用?甲、廁所;乙、健康中心;丙、室外活動空間;丁、辦公室;戊、廚房
(A)甲丙
(B)乙丙丁戍
(C)乙丁戍
(D)以上皆可與國民小學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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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18), C(2054), D(168), E(0) #351269

詳解 (共 5 筆)

#389085
空間應獨立設置: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含廁所)
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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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769


難怪兒子說溜滑梯是幼稚園的他們不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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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91
第 7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
(共 3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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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19
可是公幼很多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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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293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7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 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 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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