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幼兒園與其分班之室內活動室,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室內活動室不得設置於地下室。
(B)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幼兒園,二歲至三歲幼兒室內活動室可設於二樓。
(C)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2.5平方公尺。
(D)招收幼兒16~30人,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7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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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1099), C(198), D(2828), E(1) #35127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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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幼兒16~30人,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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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07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前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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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296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6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 ,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 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 度行政區者,其使用一樓至三樓順序,不在此限。
第 9 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 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 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室內活動室設 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前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0 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 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 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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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61
第 10 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
(共 3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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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148
(D) 招收幼兒16~30人,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
15人以上,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
15人以下,可以以個人計算,個人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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