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編制員額,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九十人以下:設教保組
(B)九十人以下:設行政組
(C)九十人以下:設總務組
(D)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統計: A(283), B(126), C(55), D(509), E(0) #441572
詳解 (共 3 筆)
| 名 稱 |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
|---|---|
| 發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 第 3 條 |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 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及行政或總務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或總務組。 四、二百七十一人以上: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以上: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 |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依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 設各組
一、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幼兒園
(一)90人以下:教保組
(二)91~180人:教保組、行政or總務
(三)181~270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or總務
(四)271人以上: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Ex.國小附幼
依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 設各組
一、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幼兒園
(一)90人以下:不設組
(二)91~180人:教保組
(三)181人以上:教務組、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八十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
私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一百八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一百八十一人至三百六十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三百六十一人至五百四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五百四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私立幼兒園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各組,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