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今年(100 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明確定義「性霸凌」為下列何者?
(A) 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B)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C)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D)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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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44), C(2931), D(1512), E(0) #210893
統計: A(58), B(144), C(2931), D(1512), E(0) #210893
詳解 (共 8 筆)
#189615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10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12~14、20~28、30、36、38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增
訂第 14-1、3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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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44
A-性別認同,
B,D-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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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72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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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58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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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3201
可由程度作判斷: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所以性騷擾描述中會提及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性霸凌描述中會提及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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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502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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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106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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