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涉之爭議,何者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A)對大學教師所為教師升等不通過
(B)大學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以致於無法如期畢業
(C)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受准許
(D)退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所生之給付利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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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16), C(248), D(3873), E(0) #3274964

詳解 (共 7 筆)

#6191041
3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涉之爭議,何者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A) 對大學教師所為教師升等不通過→行政訴訟
(B) 大學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以致於無法如期畢業→教育部訴願→行政訴訟
(C) 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受准許→行政訴訟
(D) 退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所生之給付利息爭議→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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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351
釋字第 787 號   臺灣銀行固基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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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438
D選項 釋字787
參考憲法法庭網站 釋字787解釋摘要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301&id=168220

解釋文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解釋理由書
1.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解釋參照)。〔第4段〕

2.經查關於系爭優存契約所生之爭議,並無任何相關法律明定應由普通法院抑或行政法院審判。是參酌前揭本院解釋,應依本件爭議之性質,定其審判權之歸屬。〔第5段〕

3.本件爭議係因原告以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為被告,依其及參加人分別與臺灣銀行所簽訂「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存利息所生,涉及原告及參加人對被告之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以及被告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此一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第6段〕

4.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第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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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692
3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涉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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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937
(A)NO.462+最高行政法院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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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178
解釋文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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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443
C選項 釋字695
參考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76 

解釋爭點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解釋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理由書: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本院釋字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解釋參照)。至於人民依行政法規向主管機關為訂約之申請,若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須基於公益之考量而為是否准許之決定,其因未准許致不能進入訂約程序者,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五四0號解釋參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接續清理前依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農秘字第三五八七六號令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尚未完成清理之舊有濫墾地,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暨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實施計畫,將違法墾植者導正納入管理,以進行復育造林,提高林地國土保安等公益功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區管理處)於人民依據系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時,經審查確認合於系爭要點及相關規定,始得與申請人辦理訂約。

按補辦清理之目的在於解決國有林地遭人民濫墾之問題,涉及國土保安長遠利益(森林法第五條規定參照)。故林區管理處於審查時,縱已確認占用事實及占用人身分與系爭要點及有關規定相符,如其訂約有違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仍得不予出租。是林區管理處之決定,為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之前,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之行為,仍屬公法性質,如有不服,自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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