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A 早年喪偶,育有 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 18 足歲的獨生女,乙已婚無子女,丙未婚,嗣 A 再娶 18 歲妻,A 於 111 年 4 月 1 日過世,甲、乙、丙均抛棄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 定,配偶扣除額及繼承人扣除額共多少?
(A) 543 萬元
(B) 643 萬元
(C) 693 萬元
(D) 79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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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256), C(78), D(32), E(0) #2990894

詳解 (共 6 筆)

#5596828
配偶493萬+三位子女拋棄各50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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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947
遺產及贈與稅法§17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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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46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來源:https://eycc.ey.gov.tw/Page/9FAC64F67005E355/a11e1fcb-106e-4800-a9c6-a9150c7e87e3

依上述的想法應該是:甲乙丙皆拋棄繼承,而改由甲之子女繼承,因此甲乙丙三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3=150)
皆算到甲之子女內?
因此配偶扣除額493+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5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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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8706

依113年及114年扣除額計算

配偶553萬+直系親屬卑親屬56萬+未滿十八56萬*1=66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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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034
下面為財政部的案例說明,可以參考看看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e7457467da24d209b9f6409aadacf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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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702
想請問拋棄繼承後,不是應該不適用扣除額規定,所以為什麼不是493+50(甲子女代位繼承)=543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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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26243
未解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修正之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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