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情形,甲該當刑法第 315 條之 1 之竊聽竊錄罪?
(A)一對情侶在公園長椅上有親暱、愛撫舉動,甲行經該處竟以手機拍攝
(B)甲見鄰居乙年輕貌美,利用地利之便,從門縫偷看乙之日常生活
(C)甲妻懷疑乙夫有外遇,乃購得密錄器裝設於乙的自用小客車上,竊錄乙之車內言論及活動
(D)甲以蒐集女子小腿的照片為樂,常以高性能相機拍攝路上女子衣著未遮蔽的小腿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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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6), C(2968), D(119), E(0) #3295731
統計: A(38), B(46), C(2968), D(119), E(0) #3295731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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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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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218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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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31
解釋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C) 甲妻懷疑乙夫有外遇,乃購得密錄器裝設於乙的自用小客車上,竊錄乙之車內言論及活動:自用小客車內部屬於個人非公開活動的隱私空間,乙在車內的言論及活動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甲未經同意安裝密錄器竊錄,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竊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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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一對情侶在公園長椅上有親暱、愛撫舉動,甲行經該處竟以手機拍攝:公園長椅是公開場所,情侶的行為暴露在公眾視野下,欠缺非公開性,不符合本罪要件。此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但非本罪。
- (B) 甲見鄰居乙年輕貌美,利用地利之便,從門縫偷看乙之日常生活:本罪要求行為人「利用工具或設備」或「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單純以肉眼從門縫偷窺,不符合條文規定的「利用工具或設備」要件(除非是使用望遠鏡等特殊工具)。
- (D) 甲以蒐集女子小腿的照片為樂,常以高性能相機拍攝路上女子衣著未遮蔽的小腿部位:小腿部位在公共場所通常是衣著未遮蔽且暴露在公眾視野的,不屬於「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故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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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妻懷疑乙夫有外遇,乃購得密錄器裝設於乙的自用小客車上,竊錄乙之車內言論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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