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自辦市地重劃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定成立之籌備會發動,此將使重
劃範圍內不同意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被迫參與自辦市地重劃程序」,涉及憲法何項基本權利之限制?
(A)財產權
(B)平等權
(C)生存權
(D)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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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39), B(835), C(218), D(51), E(0) #2053108
統計: A(6439), B(835), C(218), D(51), E(0) #2053108
詳解 (共 6 筆)
#3561593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739
1.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不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如其中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未達十二人時,僅須過半數土地所有權人,即可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不問發起人人數所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何。如此可能迫使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或擁有更多面積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之危險,難謂實質正當,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且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2.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及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內容,已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除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不符外,且超出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目的與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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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934
條列式重點可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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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自辦市地重劃"的程序可能強迫不同意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被迫參與此過程,可能涉及憲法對於財產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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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可能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因為該規定不問發起人人數所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的比率,因此可能迫使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或擁有更多面積的土地所有權人,面對財產權和居住自由被侵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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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重劃會的職權,但卻被交由籌備會處理。這不僅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不符,也超出了該條款第二項的授權範疇,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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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480
我就知道,逮吉母系憨人想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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