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審判長依職權裁定之。當事人不服者,應 提起抗告
(B)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C)當事人因天災致遲誤不變期間,應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向法院聲 請回復原狀
(D)當事人如遇重大事由,應向法院聲請延展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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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394), C(128), D(97), E(0) #2909361
統計: A(71), B(1394), C(128), D(97), E(0) #2909361
詳解 (共 5 筆)
#5463086
第 162 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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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676
速解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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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768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審判長依職權裁定之。當事人不服者,應 提起抗告
民訴§162II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民訴§162II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B)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民訴§162I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民訴§162I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C) 當事人因天災致遲誤不變期間,應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向法院聲 請回復原狀
民訴§164I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訴§164I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D) 當事人如遇重大事由,應向法院聲請延展不變期間
民訴§163I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民訴§163I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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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035
★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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