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審判長依職權裁定之。當事人不服者,應 提起抗告
(B)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C)當事人因天災致遲誤不變期間,應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向法院聲 請回復原狀
(D)當事人如遇重大事由,應向法院聲請延展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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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394), C(128), D(97), E(0) #2909361

詳解 (共 5 筆)

#5463086
第 162 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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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676

速解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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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815
• (A)162:II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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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768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審判長依職權裁定之。當事人不服者,應 提起抗告
民訴§162II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B)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民訴§162I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C) 當事人因天災致遲誤不變期間,應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向法院聲 請回復原狀
民訴§164I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D) 當事人如遇重大事由,應向法院聲請延展不變期間
民訴§163I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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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035

★民事訴訟法   162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   163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民事訴訟法   164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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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7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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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民事訴訟法§162Ⅰ:「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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