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下班後得經營商業
(B)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若未涉及職務,得贈受財物
(C)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D)公務員得不經服務機關同意,兼任非營利目的團體受有報酬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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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54), C(4409), D(162), E(0) #3152145

詳解 (共 9 筆)

#5946417

A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下班後,只能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服務法15

 

B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

 服務法第18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

 

C服務法5:

1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2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3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D服務法15:除非法令有規定,不得兼任項公職和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若是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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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5 條
1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2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3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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