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關於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復審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B)復審及再申訴係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
(C)針對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得提起復審;針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D)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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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63), C(47), D(1327), E(0) #2796560
統計: A(117), B(163), C(47), D(1327), E(0) #2796560
詳解 (共 4 筆)
#5541250
釋字第785號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申訴、再申訴)、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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