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 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98年度除有稿費收入100萬元外,無其他
各種所得。假設甲就上述收入未設帳記載損益,而財政部頒訂上述收入的必
要費用標準為收入的30%,則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該項稿費之執行業
務所得為若干?
(A)70萬元
(B)61萬6千元
(C)57萬4千元
(D)56萬元。[所4-1-23、所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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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5), C(355), D(10), E(0) #283437
統計: A(72), B(15), C(355), D(10), E(0) #283437
詳解 (共 1 筆)
#761161
【〈100萬元-18萬元〉×〈1-30%〉=57.4萬元】;全年稿費收入在18萬元以下,
可免課徵所得稅,超過18萬元以上之金額,可以減除費用後的於餘額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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