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教育學者皮特思(R. S. Peters)提出教育的三大規準是指:
(A)合理性、合法性、合價值性 
(B)正當性、中立性、合理性 
(C)合認知性、合價值性、合自願性 
(D)合理性、合認知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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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8), C(2352), D(22), E(0) #98051

詳解 (共 1 筆)

#62247

教育規準 
 
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認為,教育應遵循「合價值性(worthwhile-ness)、「合認知性(cognitiveness)以及「合自願性(voluntariness)規準

 

一、合價值性

教育的動機或目的,必須符合道德規範上的善,能夠引導受教者往可欲的正面目的目標做正向的改變,不能與道德相悖離。

 

二、合認知性

1.所傳遞的內容訊息,特別是屬於事實的領域,必須具有認知的嚴肅性,具備知識上的真,不能傳遞錯誤不實的訊息。 知識上的真,是依據「證據的充分與否」來判斷。 

(1)證據充分的知識真理。 

(2)證據不充分的個人信念。 

(3)缺乏證據的偏見或迷信。

例如:教授天文學知識,優於教導占星術。

 

、合自願性

1.過程應儘量符合受教者的自發意願,儘量避免強迫灌輸。 

2.施教者應力求:

(1)了解並配合學習者身心發展的成熟度。

(2)尊重學生的自由意志。

(3)具有創造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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