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教育學者皮特思(R. S. Peters)提出教育的三大規準是指:
(A)合理性、合法性、合價值性
(B)正當性、中立性、合理性
(C)合認知性、合價值性、合自願性
(D)合理性、合認知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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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8), C(2352), D(22), E(0) #98051
統計: A(17), B(18), C(2352), D(22), E(0) #98051
詳解 (共 1 筆)
#62247
教育的三大規準
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認為,教育應遵循「合價值性」(worthwhile-ness)、「合認知性」(cognitiveness)以及「合自願性」(voluntariness)三項規準。
一、合價值性
教育的動機或目的,必須符合道德規範上的善,能夠引導受教者往可欲的正面目的目標做正向的改變,不能與道德相悖離。
二、合認知性
1.教育所傳遞的內容訊息,特別是屬於事實的領域,必須具有認知的嚴肅性,具備知識上的真,不能傳遞錯誤不實的訊息。 知識上的真,是依據「證據的充分與否」來判斷。
(1)證據充分的知識真理。
(2)證據不充分的個人信念。
(3)缺乏證據的偏見或迷信。
例如:教授天文學知識,優於教導占星術。
三、合自願性
1.教育過程應儘量符合受教者的自發意願,儘量避免強迫灌輸。
2.施教者應力求:
(1)了解並配合學習者身心發展的成熟度。
(2)尊重學生的自由意志。
(3)具有創造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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