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為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A)總統
(B)直轄市市長
(C)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國立大學教授
(D)縣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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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8), B(3779), C(671), D(457), E(0) #2436634
統計: A(1048), B(3779), C(671), D(457), E(0) #2436634
詳解 (共 10 筆)
#4234238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4項規定,監察院得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監察院人員行使彈劾及糾舉權。
總統、副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國大、立委、監委、議員(依大法官釋字第 14 號)。
362
5
#4535288
監察院之彈劾權
不總統 不民代
158
0
#4225476
總統、立委、議員不是
C非公務員
64
1
#5022739
請問關於最佳解說「監委」不得彈劾,但監委不是監察院人員嗎?還是有特別規定?
(增修)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本文)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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