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規之制定或發布時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情形?
(A)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B)相關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C)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D)相關法規之訂定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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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48), C(279), D(758), E(0) #3705351
統計: A(128), B(148), C(279), D(758), E(0) #3705351
詳解 (共 7 筆)
#7283630
J525
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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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734
(D) 相關法規之訂定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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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154
ABC皆源自於釋字第525號解釋
至於A,釋字內容裡為什麼要強調「經廢止或變更」?因為如果只是單純談論「法規」,那是行政合法性的問題;但談論「經廢止或變更」,談的是人民對「法律安定性」的期待,此時就會產生人民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
憲法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因此,釋字525裡面,大法官才可以說重大牴觸的話基本上就沒有信賴保護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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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039
正確答案:(D)
題目問的是:哪一個「不是」沒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的情形
也就是說:哪一個仍然可能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這題是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 等大法官解釋所整理的原則。
一、先記核心觀念(考試很重要)
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的常見情形:
1️⃣ 法規本身違法
2️⃣ 人民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利益
3️⃣ 只有主觀期待,沒有客觀信賴行為
只要符合這些情形,通常 不保護信賴利益。
二、各選項解析
(A)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
→ 沒有信賴保護
如果原本法規:
-
明顯違反上位法
-
或違憲
人民對它產生的利益 不值得保護。
所以 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B) 相關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
→ 沒有信賴保護
若是因為:
-
當事人提供 不正確或不實資料
-
才導致行政行為或法規發布
那人民本身 有可歸責性。
因此 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C) 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
→ 沒有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需要:
-
客觀信賴事實
-
具體行為
如果只是:
-
心裡希望
-
主觀期待
沒有採取行動
? 就 不成立信賴保護。
(D) 相關法規之訂定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答案)
這個情形:
-
可能涉及 法律保留問題
-
但 不一定影響人民的信賴保護
也就是說:
即使法規 授權不明確
人民仍可能:
-
已經形成信賴
-
並採取行為
因此 仍可能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 D 不是「排除信賴保護」的情形。
三、考試超好記口訣
信賴保護不適用三種:
? 違法、欺騙、空想
| 類型 | 意思 |
|---|---|
| 違法 | 法規本身違反上位法 |
| 欺騙 | 人民提供不實資料 |
| 空想 | 只有主觀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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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638
釋字第 525 號解釋重點
以下是該解釋的詳細要點:
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於法規變更:信賴保護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行政法規之個別決定),也適用於行政法規(通用型規定)的廢止或變更。
三大信賴保護要件:
信賴基礎:有具體法規或行政行為。 信賴表現:因信賴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的行為(如:已申請、已安排財產)。若僅是主觀願望或期待,不受保護。 信賴值得保護:無信賴瑕疵(如:以不正當方法取得)。
補救措施:若法規修改影響人民合理信賴之實體法上利益,國家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過渡條款)以減輕損害。
例外情況(不予保護):法規修正若基於公益考量,且新法規較優、或舊法規明顯違法、或人民未有客觀信賴行為(如本案中未參加考試者),則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本案結果:銓敘部停止後備軍人比敘優惠,因未有信賴行為(未及參與考試)且基於符合公益的法治考量,不違憲。
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於法規變更:信賴保護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行政法規之個別決定),也適用於行政法規(通用型規定)的廢止或變更。
三大信賴保護要件:
信賴基礎:有具體法規或行政行為。 信賴表現:因信賴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的行為(如:已申請、已安排財產)。若僅是主觀願望或期待,不受保護。 信賴值得保護:無信賴瑕疵(如:以不正當方法取得)。
補救措施:若法規修改影響人民合理信賴之實體法上利益,國家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過渡條款)以減輕損害。
例外情況(不予保護):法規修正若基於公益考量,且新法規較優、或舊法規明顯違法、或人民未有客觀信賴行為(如本案中未參加考試者),則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本案結果:銓敘部停止後備軍人比敘優惠,因未有信賴行為(未及參與考試)且基於符合公益的法治考量,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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