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不分區立法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設置不分區立委之目的係使部分立委於行使職權時,不為地區民意侷限,而能發揮維護國家整體
利益之功能
(B)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係以政黨比例方式產生
(C)不分區立委不得由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
(D)不分區立委喪失其政黨黨員資格時,仍不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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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14), C(999), D(5521), E(0) #202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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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3435748
釋字第 331 號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
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
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C)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
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1 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
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
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33 政府推動民主化,定期舉辦各種選舉,宜靜經由選舉制度擔任公職,但因故被開除黨籍,因而喪失擔任該公職之身分,請問:宜靜所擔任的是下列那一項公職?
(A)大法官
(B)縣議員
(C)直轄市市長
(D)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退出所屬政黨時有何影響?
(A)僅喪失黨員資格
(B)喪失立法委員資格
(C)所屬政黨在立法院的席次亦因此減少
(D)所遺缺額由補選當選者繼任 ->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20.下列有關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婦女當選比例的規定
(B)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選出
(C)不因其喪失所由選出之政黨資格而喪失其資格
(D)不得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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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341
補充
只有第二款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之立法委員並未保障婦女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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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75
釋字33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D),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D),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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