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所得稅法規定,A 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A 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中華民國境
外 B 公司之股權,持有期間未滿1年。若 A 公司於110年出售 B 公司股權總價值2億元,獲利1,000 萬元,交易時 B 公司全部股權時價2億元,但 B 公司投資我國境內不動產,其持有之中華民國境 內房地之時價為1.5億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無權對國外 A 公司之境外股權交易課稅
(B) A 公司出售該股權之所得1,000萬元應繳納我國所得稅,稅率為45%
(C)只有 B 公司出售國內不動產時,我國才能依法課稅
(D) A 公司出售境外股權交易之所得應就源扣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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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69), C(88), D(57), E(0) #2765933
統計: A(78), B(269), C(88), D(57), E(0) #2765933
詳解 (共 4 筆)
#5445551
第 4-4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 獲利1,000 萬元,交易時 B 公司全部股權時價2億元,但 B 公司投資我國境內不動產,其持有之中華民國境 內房地之時價為1.5億元 1.5/2 > 50%
A 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中華民國境 外 B 公司之股權,持有期間未滿1年。 => 故其獲利稅率為45%(依照房地和一稅標準)
=> 獲利1,000 萬元,交易時 B 公司全部股權時價2億元,但 B 公司投資我國境內不動產,其持有之中華民國境 內房地之時價為1.5億元 1.5/2 > 50%
A 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中華民國境 外 B 公司之股權,持有期間未滿1年。 => 故其獲利稅率為45%(依照房地和一稅標準)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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