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總統府資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府資政皆為無給職
(B)總統府資政皆為有給職
(C)總統府資政有給職者不得逾15 人
(D)總統府資政的聘期得逾越總統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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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2), B(355), C(1030), D(175), E(0) #646118

詳解 (共 10 筆)

#962680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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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8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第 4 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無給職,得遴聘有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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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684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6 條 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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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968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職掌

一、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二、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秘書長2人,其中1人特任另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三、總統府依組織法設有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及法規委員會等單位。

四、中央研究院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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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 國策顧問/ 戰略顧問

資政

資政不得逾三十人,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資政二十六人(組織法規定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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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策顧問

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國策顧問七十四人(組織法規定九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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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顧問

總統府置戰略顧問15人上將,由總統任命,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戰略顧問支給待遇五人(組織法規定十五人)

 

※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與職掌 - 置「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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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惡法師庫拉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第一項第4款】所說的「有給職總統府資政」,

係屬於舊法之情形,可參考這裡>>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5 - 修法理由 (請輸入頁數20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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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條文經過修法,已全數改為無給職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44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5】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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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67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5條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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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775
(D)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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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858
103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 民 航 人 員 及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民航人員特考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各科別
科 目: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 有關總統府資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府資政皆為無給職 (B)總統府資政皆為有給職 (C)總統府資政有給職者不得逾15人 (D)總統府資政的聘期得逾越總統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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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101
感謝你,原來是舊法的部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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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860

原本題目:

1 有關總統府資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府資政皆為無給職(B)總統府資政皆為有給職 (C)總統府資政有給職者不得逾(D)15 人 總統府資政的聘期得逾越總統任期

修改成為

1 有關總統府資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府資政皆為無給職(B)總統府資政皆為有給職 (C)總統府資政有給職者不得逾15 人(D)總統府資政的聘期得逾越總統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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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809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

 

有沒有大大可以說明,為什麼這邊會有個有給職的資政出現,被搞得頭好亂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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