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旨在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B)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旨在消除工作場所之性別歧視
(C)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亦適用於政府機關
(D)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未就性騷擾之定義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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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00), C(592), D(12281), E(0) #646144
統計: A(105), B(100), C(592), D(12281), E(0) #646144
詳解 (共 5 筆)
#922047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
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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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390
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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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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