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受聘至國內某科技公司擔任經理,並常年居住在台北市,他在 97 年度除受領該公司給付之薪資
所得新台幣 180 萬元外,另將香港之房屋出租收取新台幣 50 萬元之租金,投資於廣州某大陸籍科技公司獲分配新台
幣 10 萬元之股利,購買台灣之公益彩券中獎新台幣 20 萬元獎金。依據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李先生
應結算申報之97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
(A)新台幣 260 萬元
(B)新台幣 210 萬元
(C)新台幣 200 萬元
(D)新台幣 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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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5), C(17), D(341), E(0) #536493
統計: A(9), B(25), C(17), D(341), E(0) #536493
詳解 (共 2 筆)
#1562068
"投資於廣州某大陸籍科技公司分配新台幣10萬元之股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課徵所得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李先生為香港居民"題目並未說明設藉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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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622
1.在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天以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2.薪資所得是國內支付,計入綜所
3.租金50萬,香港出租,不計入
2.薪資所得是國內支付,計入綜所
3.租金50萬,香港出租,不計入
4.投資於廣州某大陸籍科技公司分配新台幣10萬元之股利
5.公益彩券,分離課稅,不計入
5.公益彩券,分離課稅,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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