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納入下列何種新制度?
(A)人民參審制度
(B)大法庭制度
(C)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D)人民陪審制度
統計: A(837), B(1324), C(1903), D(854), E(0) #2099251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訴訟法」可說是徹底改變我國數十年來的憲法解釋制度,其中最重要且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者,莫過於本法參酌了德國法制,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亦即一旦本法施行後,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如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者,得於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
在正常情形下,法律禁止當事人重婚並不會被認為是違憲,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因兩岸分治,導致夫妻長久分離且相聚無期的重婚(釋字242號解釋);或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但該判決嗣後又經法定程序予以變更,導致後婚姻反而成為重婚(釋字362號解釋),大法官都因為受限於抽象規範審查,而不得不針對「重婚」所適用之法律是否合憲作成解釋。對於上開第二種特殊情形,大法官甚至再次作成憲法解釋指出,如果僅是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的效力,必須重婚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善意且無過失,後婚姻的效力始能維持(釋字552號解釋)。
上開情形明明是「具體個案」的特殊性導致裁判發生違憲的結果,但大法官也只能硬著頭皮解釋成是「法律」有無違憲,所以有學者認為,與其讓大法官「假規範審查之名,行裁判權之實」,不如讓大法官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審查裁判的合憲性,以免發生人權保障的死角。
截自風傳媒報導,內容白話非常容易吸收
https://www.storm.mg/article/803251
| 舊制 | 新制 | |
| 法條名稱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憲法訴訟法》 |
| 決議性質 | 大法官會議「解釋」 | 憲法法庭「判決」 |
| 釋憲審查 | 只針對法規 | 除了法規,也可以針對定讞案件進行是否違憲的審查 |
| 釋憲意見 | 過去只記錄大法官參加名字,不知道立場,不同意和協同意見書都是自由提出 | 每位大法官的立場都要公開 |
| 立委釋憲門檻 | 1/3 (38席) | 1/4(29席) |
| 判決通過門檻 | 10位大法官參與,7人同意(出席人數2/3,此處以10人出席計算) | 10位大法官參與,8人同意(總額半數) |
| 新增制度 |
釋憲受理會公開申請書和言詞答辯,一般民間團體若對特定案件有意見,可以彙整意見給大法官,大法官釋憲時能引用作為陳述。 同婚釋憲案的時候,就有一群大法官這麼做,這次將這樣的行為納入法條,完備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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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裁判憲法審查」?(111年1月4日施行)
- 裁判憲法審查,指人民對於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如認為其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情形,可以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
- 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僅能就人民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審查有無違憲,並無法處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情形。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從現行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是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大躍進。
- 裁判憲法審查並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
來源出處: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57451-d04de-1.html
考試若在施行前就寫舊制
反之則寫新制
今年就有公務員懲戒法的施行日期剛好與普考同一天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