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汽車駕駛人如有駕車行經鐵路平交道,遇警鈴已響、 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係限制下列何 種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
(A)一般行為自由
(B)工作權
(C)生存權
(D)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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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1), B(84), C(265), D(310), E(0) #2099254

詳解 (共 2 筆)

#3676073
釋字780號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同時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而限制其工作權。系爭規定一對違規之汽車駕駛人處以罰鍰,限制其財產權。系爭規定三明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對於違反系爭規定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則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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