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二個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前契約有效,後契約無效
(B)前契約無效,後契約有效
(C)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
(D)前契約無效,後契約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8), B(54), C(1783), D(128), E(0) #3349370
統計: A(108), B(54), C(1783), D(128), E(0) #3349370
詳解 (共 10 筆)
#6934043
《民法》第 758 條
-
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未登記者,不生物權效力,但買賣契約本身仍是有效的債權契約。
-
所以甲和乙、甲和丙之間的買賣契約,都只是「約定將來移轉所有權」的契約(債權契約), 並不因重複訂約而無效。
題旨甲將同一土地賣給兩人,雖然兩契約都「有效」,但只能有一人最終取得所有權。
(1)誰先辦「移轉登記」,誰就取得物權效力(依民法第 759 條)。
(2)甲惡意出售一屋二賣之行為,須對未取得移轉登記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1
0
#6389185
締結契約屬債權行為(負擔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而法律行為的要素有三:
1. 當事人(行為能力)
2. 標的(可能、適法、妥當、確定)
3. 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原則上只要具備前述三要素,法律行為即可有效成立。而一人本來就可以同時為數個法律行為(締結數個契約),只要分別都有具備前述要素就可有效成立,不因各契約成立先後順序而影響效力。至於就同一個標的締結多份契約而無法履行,那是契約成立後是否違約的問題,與契約是否有效成立是不同問題。
因此本題甲先後與乙丙締結契約,題目亦未特別表示法律行為的三個要素有瑕疵(通常只要沒特別講都是無欠缺或瑕疵),因此乙丙的契約都是有效的~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