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 30 歲患有精神疾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甲,當然沒有行為能力
(B)年滿 19 歲之乙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
(C)受輔助宣告之丙可以不經輔助人丁之同意贈與使用過之筆電給戊
(D) 15 歲之庚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擅自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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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769), C(44), D(96), E(0) #3349371
統計: A(69), B(1769), C(44), D(96), E(0) #3349371
詳解 (共 9 筆)
#6943483
(D)15歲之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為「單獨行為」,該行為無效。
拋棄為使物權消滅之單獨行為,
庚的行為無效。
民法第78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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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010
(A) 年滿 30 歲患有精神疾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甲,當然沒有行為能力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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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輔助宣告之丙可以不經輔助人丁之同意贈與使用過之筆電給戊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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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5 歲之庚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擅自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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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233
民§14: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15: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12: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15-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民§15-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民§13 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15-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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