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已登記土地被他人侵占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時效期間為 2 年
(C)時效期間為 5 年
(D)時效期間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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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16), C(21), D(98), E(0) #3274222

詳解 (共 5 筆)

#6160178
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但非所有請求權都適用消滅時效:
一、債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物上請求權:動產及未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依第125條為十五年。」
但已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無消滅時效之適用。(J107.164)➡️本題答案
三、 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一)不作為請求權者:通說認為不作為請求權乃係為維護人格利益所必要,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人格權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僅具財產性質,故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四、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例如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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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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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537
消滅時效客體屬民法767物上請求權時:
1.若屬動產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請求,有消滅時效適用
2.若屬不動產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視有無登記而不同:
   A.未辦理登記
       依民法767適用15年時效請求,而適用消滅時效
   B.有辦理登記
      依Jr.107、Jr.164,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請求權,得永久行使,其於民法767之權利不適用消滅時效
      規定
蓋因不動產經登記後,國家機關予以課稅義務,理應保障其所有權,否則對繳稅者遭他人無權佔用土地逾15年,卻因消滅時效無得請求返還,殊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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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938
 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之返還請求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之除去請求權及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之防止請求權,均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其性質相同,故各該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彼此之間,當不容有何軒輊。如為不同之解釋,在理論上不免自相矛盾,在實際上亦難完全發揮所有權之功能。「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業經本院釋字第一0七號解釋在案。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有如對於登記具有無效原因之登記名義人所發生之塗銷登記請求權,若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則因十五年不行使,致罹於時效而消滅,難免發生權利上名實不符之現象,真正所有人將無法確實支配其所有物,自難貫徹首開規定之意旨。故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雖不在上開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參照釋字164號解釋。
來源: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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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551
1 關於已登記土地被他人侵占之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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