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社團法人,有董事 A 及其四名子女(B、C、D、E)共五人,B 從小乖巧,聰穎過人,深得 A 之信賴。甲社團法人乃於章程規定,僅 A 與 B 對外有代表權,其餘董事均無代表權,但於法人登 記時,卻未將上情為登記。C 見 A 偏頗,擔心獨厚 B,乃提議並經社團總會決議,若甲社團法人 出售不動產時,必須經全體董事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 C 以甲之名義,向乙公司購買機器,因乙早就知悉章程規定,故 C 與乙所訂立之機器買賣契 約,對甲不生效力
(B)甲社團法人章程規定,僅 A 與 B 有代表權,但漏未登記,即不生法律效力,五名董事對外仍有 代表權
(C)若 A 及 C 將甲之土地出售於丙,丙並不知社團總會決議,故丙得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對甲有 對抗效力
(D)為保護交易第三人,章程規定及社團總會決議,均屬應登記事項,若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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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32), C(274), D(192), E(0) #327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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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474
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謂對董事代表權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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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942
§27「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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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843
1、民法第31條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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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879
1.民法第27條第2項:「董事就法人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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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8826

(一)民法§27Ⅱ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章程規定,僅A與B對外有代表權,其餘董事均無代表權,故甲社團法人對外事務,僅A與B有代表權。

(二)民法§48Ⅰ⑧規定:「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31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甲社團法人章程規定,僅A與B有代表權,係屬應登記事項,但漏未登記,仍生法律效果(若C擅自以甲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對甲應負賠償責任),故(B)之論述「不生法律效力」係屬錯誤,然因§31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此之第三人,學說認為包含善意及惡意第三人,故惡意之乙仍得對甲主張§48Ⅰ⑧規定未登記,不得對抗之,故(A)之論述「機器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及(D)之論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均屬錯誤。

(三)民法§27Ⅲ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甲社團法人出售不動產時,必須經全體董事同意,此種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故C無代表權不得對抗善意之丙(實則無須討論善惡意),甲之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之丙,已如前述,可知(C)之論述完全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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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得主張 C 董事無代表權並未經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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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3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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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7條 1.法人應設董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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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條1.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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