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法源位階,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
(B)行政法之法源,得分為成文法源以及不成文法源
(C)國際法於符合一定條件下,亦得成為行政法之法源
(D)涉及兩岸之協定,礙於政治因素皆不得成為行政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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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8), C(136), D(4601), E(0) #3152137
統計: A(34), B(68), C(136), D(4601), E(0) #3152137
詳解 (共 6 筆)
#6227943
據學者吳庚的見解
(一)兩岸法:指臺灣海峽兩岸政府或其委託之非政府組織所簽訂具有法規效力之書面協議而言
(二)兩岸法的三種位階如下:
1. 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具法律效力者。
如ECFA,因事涉政治敏感,北京政府又拒絕接受任何涉及「國際」之意涵,故其生效程序只能比照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處理。
學者吳庚將兩岸法單獨列為法源之一種,因其既非國際法,亦非國內法。
2. 經行政院核准實施,而未經立法院以讀會程序通過者。
其位階與命令相當(但有學者反對此見解,認為均應通過立法院審議,始生效力)。
3. 僅由海基會與海協會負責人簽署,而向主管機關報備者。
則只能視為君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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