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立高中與其教師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立高中與其教師間之關係為公務人員任用之法律關係
(B)公立高中對其教師所為之年終考核,為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
(C)主管機關依法對所屬公立高中教師所為之平時考核獎懲,為非屬行政處分之內部管理措施
(D)公立高中教師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申誡懲處者,得以學校為被告,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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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549), C(609), D(3164), E(0) #3152139
統計: A(424), B(549), C(609), D(3164), E(0) #3152139
詳解 (共 10 筆)
#5940784
公立學校:行政契約
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關係,基於聘約關係成立,而且該契約之目的乃在於履行公立學校對於學生所提供之教育服務,其性質上為行政契約。
按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第1次法官庭長聯席會議之決議見解,其認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而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關係,基於聘約關係成立,而且該契約之目的乃在於履行公立學校對於學生所提供之教育服務,其性質上為行政契約。
按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第1次法官庭長聯席會議之決議見解,其認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而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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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136
解聘
解聘不是行政處分,是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公立高中教師所為之平時考核獎懲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平時考核獎懲,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行政機關依公法上之強制規定,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定之行政處分
【總結】
教育人員 → 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人的範圍
公立高中對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平時考核獎懲 → 行政處分
公立高中與其教師 → 行政契約
【命題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教師因學校年終成績考核考列決定或申誡之懲處等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自得以考核機關為被告,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補充/延伸】行政訴訟有哪幾種?撤銷訴訟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3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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