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不得於常溫下貯存及販售?
(A)碳酸飲料
(B)經商業滅菌者
(C) pH 值在九點零以上
(D)水活性在零點八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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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4), C(110), D(1436), E(0) #1845991
統計: A(38), B(44), C(110), D(1436), E(0) #1845991
詳解 (共 3 筆)
#4388948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九章 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製造業 |
| 所稱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指脫氣密封於密閉容器內,拆封後無須經任何烹
調步驟,即可食用之產品。製造常溫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下列任一條件者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一)水活性在0.85以下。→選項D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稱pH值)在9.0以上。 (三)經商業滅菌。 (四)天然酸性食品(pH值小於四點六者)。 (五)發酵食品(指微生物於發酵過程產酸,致最終產品pH值小於四點 六或鹽濃度大於百分之十者;所稱鹽濃度,指鹽類質量佔全部溶 液質量之百分比)。 (六)碳酸飲料。 (七)其他於常溫可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二、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產品,應依標示貯存及販賣 ,且業者須留存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 備查;第三目之產品,應符合第八章之規定。 參考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50010100-1031107&LawNO=9000&LawNO1=37000&LawNoOrder=2&ShowType=SectionArt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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