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有關管制小組成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不是必要之成員
(B)至少 3 人
(C)其中 1 人必須為營養師
(D)每年至少接受 8 小時以上與本系統有關之專業訓練、研討或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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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223), C(87), D(206), E(0) #1845994
統計: A(26), B(1223), C(87), D(206), E(0) #1845994
詳解 (共 2 筆)
#3890764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
,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
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
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第 4 條
管制小組成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
(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相關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並領
有合格證明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
辦理與本系統有關之課程,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
前項其他機關(構)辦理之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
,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
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
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第 4 條
管制小組成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
(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相關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並領
有合格證明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
辦理與本系統有關之課程,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
前項其他機關(構)辦理之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c)營養師或食品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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