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其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所規定事項
(B) 屬具體之警察職權
(C) 警察有管理各種營業及建築之權力
(D) 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有正俗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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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508), C(151), D(2122), E(0) #559937

詳解 (共 6 筆)

#2402382

B選項為警察業務之概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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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4052

 正俗 

特種行業清查/管理/取締、妨害風化檳榔攤勸導取締、違規賭博電玩店查察取締、非法行乞之取締、協助處理遊民妨害秩序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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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598

(A) 其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所規定事項


警察法 第 9 條 第 7 款 規定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B) 屬具體之警察職權



警察法 第 9 條 屬於抽象規定、抽象警察職權

 

 

具體警察職權,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第 2 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具體警察職權)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 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C) 警察有管理各種營業及建築之權力


警察無管理各種營業及建築之權力

 

 

V(D) 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有正俗事項之規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D0080067

 

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 

第 3 編 分則

第 2 章 妨害善良風俗  (正俗事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81、82、83、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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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675
係指 民間不良習俗、違反善良風俗習慣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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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192
A : 警察法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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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513
(A) 警察法9條1項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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