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其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所規定事項
(B) 屬具體之警察職權
(C) 警察有管理各種營業及建築之權力
(D) 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有正俗事項之規定
統計: A(296), B(508), C(151), D(2122), E(0) #559937
詳解 (共 6 筆)
B選項為警察業務之概括項目。
正俗
特種行業清查/管理/取締、妨害風化檳榔攤勸導取締、違規賭博電玩店查察取締、非法行乞之取締、協助處理遊民妨害秩序業務等。
(A) 其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所規定事項
警察法 第 9 條 第 7 款 規定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B) 屬具體之警察職權
警察法 第 9 條 屬於抽象規定、抽象警察職權
具體警察職權,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第 2 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具體警察職權)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 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C) 警察有管理各種營業及建築之權力
警察無管理各種營業及建築之權力
V(D) 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有正俗事項之規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D0080067
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
第 3 編 分則
第 2 章 妨害善良風俗 (正俗事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81、82、83、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