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關於「直接強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為防止急迫危險之目的
(B) 扣留危險物屬之
(C) 對違規業者,封閉其營業處所屬之
(D) 對黃線違規停車,執行拖吊行為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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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236), C(1613), D(232), E(0) #559946

詳解 (共 9 筆)

#1607555
此題較有疑問之選項為D>>車輛拖吊屬行政執行之何種類別,學說見解有兩說,一是間接強制-代履行說,二是間接強制即時強制混合說。但不論採何者,皆不包含直接強制,且C之選項為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內容,故答案為C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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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83
AB即時強制 D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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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263
違規停車之拖吊1.車主在場可能為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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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734
屢勸不聽者,直接強制斷水斷電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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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416

(A) 為防止急迫危險之目的

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B) 扣留危險物屬之

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C) 對違規業者,封閉其營業處所屬之

受有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得「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的1種

 
(D) 對黃線違規停車,執行拖吊行為屬之

 

違規停車之拖吊

 

第1說:車主不在場,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第2說:車主在場間接強制的代履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間接強制、代履行)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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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648
推3樓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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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889
扣留是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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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956

即時強制最中心目標就是應對即刻危險之行為,所以不以有義務違反為前提


直接強制就是法律規定人民有義務,但人民就是不作為


B-例如爆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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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399

有人可以解釋ㄧ下「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扣留差異嗎?


我只知道直接強制是扣留動產不動產,而即時強制扣留危險物不也屬於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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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57271
未解鎖
間接強制(行執法28)直接強制(行執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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