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關於「直接強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為防止急迫危險之目的
(B) 扣留危險物屬之
(C) 對違規業者,封閉其營業處所屬之
(D) 對黃線違規停車,執行拖吊行為屬之
統計: A(154), B(236), C(1613), D(232), E(0) #559946
詳解 (共 9 筆)
(A) 為防止急迫危險之目的
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B) 扣留危險物屬之
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C) 對違規業者,封閉其營業處所屬之
受有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得「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的1種
(D) 對黃線違規停車,執行拖吊行為屬之
違規停車之拖吊
第2說:車主在場,間接強制的代履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間接強制、代履行)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即時強制最中心目標就是應對即刻危險之行為,所以不以有義務違反為前提
直接強制就是法律規定人民有義務,但人民就是不作為
B-例如爆裂物等
有人可以解釋ㄧ下「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扣留差異嗎?
我只知道直接強制是扣留動產不動產,而即時強制扣留危險物不也屬於動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