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屬於行政機關之間相互請求執行協助之原因:
(A)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
(B) 執行事項之效率考量
(C)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
(D)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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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2618), C(276), D(122), E(0) #559945
統計: A(196), B(2618), C(276), D(122), E(0) #559945
詳解 (共 6 筆)
#1421837
轄外無人抗拒難現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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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325
第 6 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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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873
行執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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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7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6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行政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I.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A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C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D
II.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III.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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