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警察相關法令規定,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之相關事項實施查核,其查核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素行經歷
(B) 學歷
(C) 品德
(D) 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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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2243), C(49), D(426), E(0) #559939
統計: A(325), B(2243), C(49), D(426), E(0) #559939
詳解 (共 2 筆)
#126278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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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323
任官前考量:品德、忠誠、素行經歷、身心健康狀況
任職前考量:智力、體能、學識、經驗、領導才能
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6 條
I.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II.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I.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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