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修憲界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不可修改之條款,但修憲仍有一定之界限
(B)由於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不可修改之條款,故修憲並無界限
(C)修憲是否有界限,乃是政治問題,釋憲機關對此不予審查
(D)除憲法前言不得變更外,憲法其他條款之修改均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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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 C(5), D(1), E(0) #3565343

詳解 (共 1 筆)

#673035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修憲界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不可修改之條款,但修憲仍有一定之界限✔️
  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499號),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不可修改的條款,但修憲權並非毫無限制。
  2. 修憲必須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例如民主共和、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等核心價值。
  3. 若修憲內容違背這些基本原則,則可能被視為超越修憲界限無效

釋字第 499 號           民國 89324                

解釋爭點

 889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解釋文

....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憲法條文中,諸如:
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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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由於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不可修改之條款,故修憲並無界限
這直接違反了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建立的「修憲有其界限」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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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修憲是否有界限,乃是政治問題,釋憲機關對此不予審查❌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499 號解釋本身,就表明了修憲界限是「司法問題」,屬於釋憲機關可以且應當審查的範圍,而非其不受理的「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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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憲法前言不得變更外,憲法其他條款之修改均無界限❌
大法官所指的界限是上述的「基本原則」,而非特定條款(如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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