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關優惠性差別待遇之違憲審查,依相關憲法解釋與判決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促進處於弱勢就業地位族群之就業,如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立法採取積極促進其就業之優惠措施,將加劇社會對該族群之污名與刻板印象,無助其專業知能發展,故非正當立法目的
(B)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認該 規定違反種族平等
(C)有關按摩業限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就以視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係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D)國家保障就業弱勢族群之積極優惠措施,應有促進多元就業的具體作為,並應兼顧消費者權益與市場機制,以踐履憲法扶助弱勢自立發展之意旨、促進實質平等之原則與精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3), C(5), D(127), E(0) #3565346

詳解 (共 1 筆)

#6730264
有關優惠性差別待遇之違憲審查,依相關憲法解釋與判決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為促進處於弱勢就業地位族群之就業,如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立法採取積極促進其就業之優惠措施,將加劇社會對該族群之污名與刻板印象,無助其專業知能發展,故非正當立法目的❌
  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的一貫見解,國家為了消弭既成事實上的不平等,對處於弱勢地位的特定群體(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採取優惠性差別待遇,以促進其實質平等,此一立法目的本身具有「合憲之正當性」。
  2. 雖然優惠措施可能產生負面效應,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立法目的的正當性。大法官在審查時會關注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而非直接否定其目的。
ㅤㅤ
(B) 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認該 規定違反種族平等❌
  1. 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的結論是,該規定「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也就是合憲
  2. 大法官認為,此規定是為了扶助、照顧原住民族,促進其經濟及社會發展,屬於優惠性差別待遇,立法目的正當。雖然手段上課予得標廠商僱用義務,但考量其有助於促進原住民就業及經濟地位,且對廠商財產權及契約自由的限制尚屬輕微,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ㅤㅤ
(C) 有關按摩業限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就以視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係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1. 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在審查此案時,是採用「中度標準」或「較嚴格之合理審查」。
  2. 大法官認為,該規定以「身心障礙」作為分類標準,給予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的獨佔利益,此種優惠性措施雖然立意良善,但對非視障者的工作權構成了極大的限制。考量其對非視障者工作權的影響重大,故應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3. 解釋最終認為,隨著社會變遷,國家應有更多元的政策工具來保障視障者,僅保留按摩業獨佔權的手段已非必要,違反了比例原則,因此宣告該規定違憲,並要求定期失效。
  • 嚴格審查標準:通常用於涉及「可疑分類」(如種族、宗教)或基本權重大利益限制的情況。

  • 中度審查標準:常用於涉及性別、身心障礙等分類。

  • 合理審查標準:用於經濟、社會政策等領域。

(D) 國家保障就業弱勢族群之積極優惠措施,應有促進多元就業的具體作為,並應兼顧消費者權益與市場機制,以踐履憲法扶助弱勢自立發展之意旨、促進實質平等之原則與精神✔️
  1. 此敘述精準地總結了司法院大法官(特別是釋字第649號解釋)對於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核心精神。
  2. 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強調,國家對弱勢族群的扶助,不應僅限於單一、排他性的職業保留,而應「採取多元化政策,……以符憲法扶助弱勢追求實質平等之意旨」。解釋理由書也提到,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審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兼顧身心障礙者、消費者之權益及市場之自由競爭」。
  3. 這表明了優惠措施必須是與時俱進、多元且周全的,既要達成扶助弱勢的目標,也要平衡其他法益,以真正促進實質平等。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