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A)用作製造內銷物品之原料者
(B)貨物運銷國外者
(C)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D)滯銷退廠整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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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38), C(33), D(84), E(0) #353375
統計: A(242), B(38), C(33), D(84), E(0) #353375
詳解 (共 3 筆)
#411207
貨物稅第4條(沖退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場整理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五、遇人力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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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50
第 3 條 免稅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第 4 條 沖退稅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
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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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489
(A)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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