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下列何者「非」稅捐稽徵機關得採用的租稅保全措施?
(A)限制其註銷或減資登記
(B)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C)命令停業
(D)申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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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5), C(667), D(47), E(0) #353377

詳解 (共 3 筆)

#454716
稅捐稽徵法 第 45 條 中有提到停業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罰鍰後兩個月內又不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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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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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違反設置或記載帳簿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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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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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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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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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稅捐之保全及限制出境之處分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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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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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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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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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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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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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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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除其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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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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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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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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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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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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