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甲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命其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在此情形下,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得為下列何種決定?
(A)依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得另對某甲裁處行政罰鍰,但應扣除某甲向公益團體支付之金額
(B)依從輕原則,行政機關得對某甲裁處罰鍰,某甲因此可向公益團體要求退還其所支付之金額
(C)依權力平等原則,行政機關得另對某甲獨立裁處行政罰鍰,與某甲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無涉
(D)依司法程序優先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再對某甲裁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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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7), B(137), C(732), D(674), E(0) #329323
統計: A(3757), B(137), C(732), D(674), E(0) #329323
詳解 (共 8 筆)
#368528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採刑罰優先原則,只有刑罰不能達到目的或可替代之功能有限,始得再科行政罰。
依行政罰法第26條 第二、三項 可知本題最適解為A (參考100.11.23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
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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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07
回應4樓,因為法官判罰金確定,故不得在科已同種類裁罰,但此題是因為緩起訴,因為檢察官認為你只要繳繳錢就可以不用起訴你,所以是沒有犯罪的,故在刑事上算是無罪的,故行政上可以處以罰緩,但要扣抵喔
另外你您參考,剛好某天看到有介紹這個地方
http://share.public.com.tw/Media/ShowContent.aspx?id=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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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53
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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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115
行政罰法第26條:
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罰鍰與刑罰不得併罰。)
2. 若刑事上為受刑罰,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可處罰鍰。)
3. 行為若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 → 其支付之金額與提供之勞務,應於罰鍰內扣抵之。
如:罰鍰10萬元+經命向公益團體支付5萬元 → 罰鍰只須繳5萬元;罰鍰10萬元+經命於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160 → 10萬元-(160小時*基本工資150)= 76,000元
4. 若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或原緩刑之宣告經撤銷確定,則經第2項所為之裁處,由主管機關依受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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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7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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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952
行政罰與刑罰所欲保護法益不同,因此可分別裁處,但是罰則種類不得相同,依此而論,同為金錢給付時,應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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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40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若已經刑事法院判決科處罰金並確定,行政機關是否仍得就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部分而裁處罰鍰? (A)我國採刑罰與行政罰雙軌並行制,所以可以 (B)我國採司法程序優先制,所以不可以 (C)若行政機關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即已裁處罰鍰者,該裁罰處分不受刑事有罪判決之影響 (D)罰金刑不排除行政罰,所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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