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違規行為之罰鍰處分,受處分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於此情形,原處分機關之裁處權時效期間,何時起算?
(A)訴願提起之日
(B)訴願決定作成之日
(C)訴願決定送達之日
(D)訴願決定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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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768), C(1529), D(2402), E(0) #329326

詳解 (共 8 筆)

#336455
行政罰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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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681
應該是看行政罰法27條才對
,反正裁處權時效,就是看______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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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71
訴願法第97條之「再審期間」,聲請再審,應於30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可以一起記一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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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720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時點"
找確定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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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24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記 行政罰 經訴願撤銷另為處分時  不用等到訴願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在作成訴願決定當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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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594
這題容易與訴願法60條搞混。 訴願提起後...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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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80
請問高手大大,這題如何解?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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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491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
(共 4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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