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蔡拾得一遺失物。依民法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該遺失物時,老蔡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 上價值之多少比例?
(A)二十分之一
(B)十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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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77), C(6), D(3), E(0) #1304907

詳解 (共 1 筆)

#3053219

民法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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