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專科學校為執行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警員人力之行政職務,辦理招生,於招生簡章載明「各科畢業生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依106年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該載明事項屬下列何種法律行為?
(A)行政命令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民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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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361), C(2788), D(65), E(0) #2310390
統計: A(218), B(361), C(2788), D(65), E(0) #2310390
詳解 (共 2 筆)
#4667929
https://tpa.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68&contentID=521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考試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開放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95年專科警員班第25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99年12月31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如附錄十連帶保證書格式)」。甲於95年4月間報考,經錄取後於95年8月入學就讀(97年6月畢業),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100年12月始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問:
(一)警察專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99年12月31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
(二)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之約定,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是否有理?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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