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者非屬打詐四法?
(A)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B)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C)刑法
(D)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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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8), C(188), D(2), E(0) #3751911

詳解 (共 2 筆)

#7271761
「打詐四法」是指台灣政府為加強防制詐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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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落實打詐綱領,嚴懲詐欺犯罪,賦予執法機關科技偵查法律基礎,完備相關法制,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打詐四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有效精準打擊詐欺犯罪

相關重點: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為符完整評價行為惡性,故提高法定刑,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 億元以下罰金。 (第43條)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第44條)

 (三)增訂窩裡反條款,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47條)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第48條)

 (五)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第49條)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溯源追查詐欺及資安犯罪(第11條之1)

(二)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第11條之1)

3.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一)GPS 定位追蹤檢警實施逾連續 24 小時或逾累計 2 日,即採法官保留。(第153之1)

(二)利用 M 化車定位,採法官保留。(第153之2)

(三)使用熱顯像儀僅得從室外對室內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且不得錄音,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採法官保留原則。(第153之3)

4.洗錢防制法

(一)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倘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境外設立者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將科刑責強化納管(第6條)

(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未完成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而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 服務能量登錄,卻提供服務者,明定以刑責納管,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第6條)

(三)級化一般洗錢罪之罰則,並以洗錢規模是否達新臺幣 1 億元區分不同刑度,以嚴懲其危害金融秩序之不法行為。另 加重法人責任,惟對有責任始有處罰之憲法原則併予落實,復 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何人均沒收,擴大利得沒收亦不限於以集團性或常習性犯之,強化嚇 阻洗錢犯罪力道。(第19條)

(四)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就未落實內控與稽核制度、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 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可疑交易申報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 員所為罰鍰上限提高,使罰鍰具比例性或勸阻性,並新增「得 按次處罰」規定,以加強監理機關與執法機關協力,促進透明 金流、防制洗錢之力道。(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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