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法院院會112年5月29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何者並不在本次的修法重點範圍之內?
(A)24班以上國民小學、各國民中學增置專任輔導教師
(B)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
(C)強化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保障
(D)提供「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任務編組之法源
統計: A(3734), B(633), C(674), D(1406), E(0) #3127928
詳解 (共 10 筆)
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學生輔導法〉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58
「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一、提供「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任務編組之法源
為推動國民教育之政策及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明定成立任務編組性質之「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如特教中心、原教中心、輔諮中心),另為保障相關人員權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辦法。
二、提供教育現場教師員額配置及教學之彈性
為真實反映教育現場需求,增列各地方政府得從「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為考量點,進而配置學校所需教師員額。另增列合聘教師之規定,以滿足學校課程規劃需求,並明定規模較小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效。
三、賦予學校行政組織更大的彈性調整空間
為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及兼顧地方特性,使組織設置及分工更具彈性,爰不定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所設單位之名稱,僅敘明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及各單位人員設置及任用方式。
四、保障無國籍學生就學之權益
目前針對無國籍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學未有相關規定。基於教育權之保障,且為符應兒童人權公約,並考量其就學權益,爰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之法源。
五、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
為符合國民教育的目標與精神,達成因材施教之理想,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訂有學校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惟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精神,於國教法增列法源依據。另考量教學正常化為教育重要政策,爰增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督導相關事項辦法。
六、強化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保障
為符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七八四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等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爰明定相關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之程序。
七、完備校長任期、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機制
為符合現場實務運作情形並審酌學校課務安排與校務行政運作,新增校長任期能配合學年度之起訖時間,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另為確保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針對校長回任教師部分,增列有關校長不得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
八、強化國民教育階段補習教育措施
為期學校內部事權統一,強化管理效能,國民補習學校採學校附設進修部方式實施,國民補習教育並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爰增訂國民補習教育之相關規定。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23676A1903A4B343|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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