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三項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以上所示「三項原則」即為下列何者之具體內涵?
(A)比例原則
(B)合理原則
(C)目的導向原則
(D)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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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1), B(442), C(419), D(200), E(0) #3244809
統計: A(4281), B(442), C(419), D(200), E(0) #3244809
詳解 (共 5 筆)
#6230358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民國113年02月05日修正)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一、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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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178
這題考查的是行政法中非常核心的比例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學校管教與處罰學生時,為了保障學生的基本權益,法律要求教師與行政人員的手段必須與目的之間維持合理的「比例」。
這項原則可以進一步細分為三個子原則,也就是題目中提到的具體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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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原則 (Appropriateness):措施必須能達到目的(有助於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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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原則 (Necessity):在所有可達成目的的手段中,要選擇「最溫和」、對學生損害最小的那一個(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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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性原則 (Proportionality in the narrow sense):又稱狹義比例原則,強調「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大於「想達成的利益」(不能殺雞用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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