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教師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形?
(A)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B)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C)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D)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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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V(A)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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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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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屬於第14條第2款,應予...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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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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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