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教師,若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 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在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停聘
(B)予以資遣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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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8), B(2651), C(1261), D(884), E(0) #2388388

詳解 (共 10 筆)

#4226045

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遷調或介聘

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資遣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資遣 


《教師法》

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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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720
@教師法:第27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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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408

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 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A)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B)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C)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D)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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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135
《教師法》 第 15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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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9800
資遣有遣散費,解聘直接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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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863
法規明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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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432
第 27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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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031
本題依據 教師法 的規定。 教師若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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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476
  • 解聘/不續聘 = 開除

    • 這是處罰。因為你打學生、你教得太爛、你性騷擾。是你做錯事,或者是你能力太差救不起來。

  • 停聘 = 留職停薪(暫停一下)

    • 因為你現在被關在警察局,或者你生重病請假請太久了,或者學校懷疑你做壞事正在調查。我們先暫停合約,等你沒事了再回來。

  • 資遣 = 裁員(給遣散費)

    • 這題就是這個!

    • 不是你不好,是學校倒了/減班了(沒工作給你是學校的問題)。

    • 或者是你身體真的不行了(有醫生證明),沒辦法教書了。

    • 既然不是你的錯,學校要讓你走,就要給你一筆分手費,這個動作叫「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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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576

教師法-第 27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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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5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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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予以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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