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員甲於 8 時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某治安要點前見乙女獨自行走在公共道路的路邊,見其行跡可疑便發動身分查證,要求乙告知姓名等資料,並佯稱:「怕妳有沒有被報失蹤」云云,經 乙以甲依法無據拒絕提供個資並要求離去,甲即以身體阻擋乙離去並令乙需配合返回派出所查驗身分。嗣乙多次詢問其遭盤查原因及依據,但甲均未明確告知,乙遂對甲濫行執法過程心有不滿並評論道:「真的很蠢」等語,甲便認乙於其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而以犯妨害公務罪嫌現行犯逮捕,乙女當下拒絕並加以抵抗,造成乙女多處擦傷,乙女被逮捕上銬後,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其行為不罰
(B)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以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C)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以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從一重以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罰
(D)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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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01), C(90), D(22), E(0) #3833125
統計: A(15), B(101), C(90), D(22), E(0) #3833125
詳解 (共 2 筆)
#7325252
警員甲於 8 時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某治安要點前見乙女獨自行走在公共道路的路邊,見其行跡可疑便發動身分查證,要求乙告知姓名等資料,並佯稱:「怕妳有沒有被報失蹤」云云,經 乙以甲依法無據拒絕提供個資並要求離去,甲即以身體阻擋乙離去並令乙需配合返回派出所查驗身分。嗣乙多次詢問其遭盤查原因及依據,但甲均未明確告知,乙遂對甲濫行執法過程心有不滿並評論道:「真的很蠢」等語,甲便認乙於其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而以犯妨害公務罪嫌現行犯逮捕,乙女當下拒絕並加以抵抗,造成乙女多處擦傷,乙女被逮捕上銬後,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 其行為不罰❌
因甲係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對乙女強制、剝奪行動自由,已違反法律並侵害人身自由,自非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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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以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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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的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矚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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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甲違法阻擋乙女離去(強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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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甲因不滿乙女評論而另行起意進行非法逮捕、上銬並帶回派出所(剝奪行動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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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這兩個階段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強制行為是為了盤查,剝奪自由行為是為了非法逮捕。因此應予以「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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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以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從一重以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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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的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矚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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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甲違法阻擋乙女離去(強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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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甲因不滿乙女評論而另行起意進行非法逮捕、上銬並帶回派出所(剝奪行動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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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這兩個階段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強制行為是為了盤查,剝奪自由行為是為了非法逮捕。因此應予以「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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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此選項忽略過程中以身體阻礙、強令配合等行為,已先構成強制罪,應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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